鄧學平 時評作者
66.8元背后的“傷害”,或許遠不止66.8元。
炎炎夏日,在某電商平臺上海總部樓下,20多位商家頂著40℃的高溫“要錢”。據報道,他們因發錯貨、賣“假貨”、物流更新不及時等原因,有的被平臺扣違約金,有的被凍結資金。
其中,來自廣東的時先生因一份價值66.8元的洗發液套裝被消費者投訴為假貨,平臺經審核后扣除違約金50萬元。該平臺稱,懲罰措施依據的是商家進駐時簽署的協議,如果商家不服可以打官司。
近年來,電子商務領域糾紛激增,不過多數發生在買家和賣家之間。類似商家和電商平臺之間發生糾紛的并不多見。商家和平臺之間的關系有點類似柜臺、門店和商場,雖然商家自主經營,但代表的是平臺形象。一個商家售假,整個平臺的信譽都會受損。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買家在維權時除了可以向商家主張權利,也可以要求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無論從平臺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還是從法律責任角度,平臺都有權對進駐商家實施統一管理。
但電商平臺只是一個市場主體,沒有國家公權,因此其對進駐商家的管理必須依賴于民事協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平臺對商家的統一管理是基于雙方事先的約定,是一個履行民事合同的過程。如果商家不服平臺的管理,應根據雙方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像時先生這樣因為一次66.8元的交易,而被要求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聽起來確實令人咋舌。有人認為違約金是所售商品價格的近萬倍,因此不合理。的確,從單筆交易的角度,我國法律并不支持如此離譜的違約金。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這筆天價違約金,并非消費者向商家主張,而是平臺向商家主張的。
時先生銷售的產品被投訴為假貨,那么,其是否在該平臺只銷售過這一份?如果這一產品被最終確定為假貨,給整個平臺帶來的損失是否也只有66.8元?另外,該50萬元的違約金究竟是被平臺方據為己有,還是被用于填充平臺的消費者權益保障基金?在這些問題都不清楚,商家和平臺之間進駐協議的詳細內容也不明了的情況下,匆匆下結論“不合理”未免草率。
在有關職能部門沒有防住假貨源頭的情況下,電商平臺除了依靠嚴厲的經濟懲罰手段,并沒更好的辦法。雖然有部分商家抱怨該平臺“做得越多,罰得越多”,但同樣有很多商家,將進駐該平臺視為創業或拓寬市場的有效途徑。
法律應當支持電商平臺通過拉高違約金的方式,推高假貨進入的門檻,提升制假售假的成本。當然,如果電商平臺利用格式條款惡意侵犯商家的正當權益,那么商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果斷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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