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狂熱追星族,航空公司似乎束手無策。
這已經不是明星粉絲第一次在機場添亂了。2015年10月,某知名偶像藝人現身蕭山機場,被粉絲瘋狂圍堵,由于人太多,還擠碎了機場的玻璃。
媒體人五岳散人也曾吐槽在機場追星的粉絲,“大量聚集在狹小站臺造成擁堵,給別人帶來困擾,你們不覺得過分?”
事實上,“粉絲接機”這種看似只能出現在娛樂版面中的新聞,已經成為了讓航空公司在治安方面頻頻感到十分頭疼的一個大麻煩。據《北京日報》報道,僅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2017年航站樓有記錄的粉絲警情就達20起,粉絲規模都在50人以上;今年有記錄的粉絲警情已達7起。
然而,在這次事件中,機場的管理人員似乎并沒有什么特別好的解決辦法,只是安排捉襟見肘的安保力量追來跑去,徒勞地攔截瘋狂的粉絲。這當然收效甚微。最終,當晚的CA1886航班,因為這幫粉絲,晚飛了大約兩個鐘頭。
不僅是對粉絲,機場和航空公司對很多“霸道乘客”似乎都沒有很好的辦法。在以往大多數情況下,要么就像對待這些追星粉絲一樣,忍了。要么就是浮皮蹭癢地罰一下,很難使違規者產生痛感。據報道,2016年4月,在杭州蕭山國際機場的一架飛機上,乘客胡某為了“透透氣”,竟然真打開了飛機應急艙門。他的行為影響了航班的正常起飛,使航班延誤了45分鐘。然而,最終的處罰結果,卻僅是“行政拘留7日,并處500元罰款的處罰”。
應急艙門不能隨意開啟
罰款力度如此輕,一個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相關法律把違反航空安全行為的懲罰上限定得太低了。在國內,適用于違反航空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關于違反航空安全的行為有明確規定,但主要以治安處罰處置,最高行政拘留15天并處1000元。雖然在201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把對于強占安檢通道及登機口、吸煙、侮辱毆打空乘人員等空鬧行為的懲罰上限提高到了5萬元。但這僅僅是一個理論上的上限,實際執行起來與其他國家的懲罰力度相比,還是小了太多。
圖片來源:《“空鬧”事件中的維安困境及法治建設思考》
“少惹事兒”、“多掙錢”,航空公司想好好做生意
除了相關法律的缺失,息事寧人的需求也是航空公司對很多空鬧有意放縱的一個原因。這是一種國內機構常見的“慣性思維”——什么事都沒發生,就是最好的情況,哪怕是我有理,也不想鬧大,不想見報。畢竟,指不定鬧事乘客中有比較倔的,或者能夠通天的,而且也說不定這些鬧事乘客沒理也能說出三分理來。
國內航空‘黑名單’第一案宣判廈航拒載不侵權,案件歷經三年訴訟。圖為上訴人范后軍
所以,當航空公司認為維權成本過大時,他們很可能就會選擇息事寧人,甚至會滿足空鬧者提出的一些過分要求。據報道,2012 年4 月在上海浦東機場發生的“攔飛機”事件中,沖入機場滑行道逼停滑行客機的20名乘客在事后不僅沒有受到懲處,反而以每位“空鬧”乘客獲賠1000元的方式得以處理。
所以,面對20個瘋狂的粉絲,如果僅從利益角度上講,忍氣吞聲可能還真是最佳選項。
此外,對于不同的乘客,航空公司的態度也是不同的。像這次粉絲追星,屬于有組織的行為,且導致航班被延誤約兩個小時,已經造成了擾亂社會治安的后果,達到了可以處罰的程度。然而,這些粉絲里,有很多人,為了“給愛豆打CALL”,買了機票全程追蹤。一位航空公司管理層人士就表示,龐大的粉絲群體,是民航出行的常客,尤其一個航班上有幾十名粉絲時,沒有哪家航空公司有勇氣一下拒絕這么多人,通常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他們相對寬容。
為了增加用戶的粘性,多賺些錢,而放棄一些自己的原則,這是今天很多航空公司公司的思路。中國民航大學教授李曉津就曾表示,隨著航空公司越來越多,加上高鐵的競爭,國內航空公司更愿意提供更良好的服務,這是一個趨勢。比如,一些低成本航空公司,在有關航班延誤補償標準的規定中會申明,因天氣等非航空公司因素造成的延誤,不進行補償。但是,實際處理中,如果條件允許,旅客又表現出了強烈的著急情緒,公司有時也會給予一定經濟補償。
錢可以賺,但前提是必須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社會公共職能。
民航呈現市場化,自負盈虧的趨勢,這總的來說是一個好現象。但是,航空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業。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刁偉民曾表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的基礎之一是使用了國家的空域資源,即航線。航線是國有資源,由政府部門管理,其經營權的獲得有著嚴格的審批門檻。如果得不到航線經營權的授權批準,航空公司就無法經營。所以,航空公司提供的服務帶有一定的公共性質,航空運輸企業是從事社會公共職能的企業。
這樣的企業是不能把賺錢作為首要目的的,它首先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社會公共職能。盡力滿足普通公民合法合理的交通需求。對此,國外很多國家都有效力較高、內容比較詳細的法律,來保障民航的公共服務質量。
而在我國,相關的規定是《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其中表明,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含)以上,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400元。
然而,這份僅對航空公司具有指導作用,并不具有足夠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其中的賠償標準也被人吐槽說“太低了”。像這次,航空公司為了賺粉絲的錢,讓普通乘客白白苦等兩個鐘頭,但還達不到賠償標準,這根本不是一個合理的現象。
所以,必須制定更高、并且可執行的標準和法規,乃至出現一些被延誤乘客向航空公司發起較高額度索賠的案例,才能倒逼航空公司對“空鬧”采取足夠力度的行動。從而才能讓這些狂熱粉絲明白,追星可以,但損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就必須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