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育人”的最終目標來考量,落實懲戒權,不僅僅是在給教師賦權,以及提供管理的便利;同時也是在給教師賦責,提出了更重要的要求。那就是,你要足夠了解自己的學生,深入甚至融于他們的世界。

特約作者 | 與歸
師生關系,是近年來的一大新聞富礦。這除了與社會各界都非常關心教育有關外,還和現代教育理念和傳統教育觀念的摩擦有關。
9月24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明確,針對學生的一些違規行為,教師可以進行“罰站罰跑”。雖然尚是草案,但又激起對教師懲戒權的熱議。
對此,廣東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草案》還在審議階段,將來還要進行二審和三審,在此過程中可能還將有修改和討論,讓其更加合理并被社會大眾接受。
打學生與打老師并存,暴力管與不敢管伴生
一則條例到底有沒有效、合不合理,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考察足夠的社會意見。這些社會意見,更多的是針對具體社會事件的具體討論。我們不妨回歸具體事件,來審視懲戒權的制定和落實。
近年來,學生和老師之間圍繞一個“打”字,發生了太多故事。
遠的不說,今年6月份,云南曲靖市富源縣一7歲男童,因未完成作業并在課堂上喧鬧,被老師用雨傘抽打,導致雙腿淤青。事后,富源縣官方發布通報稱,情況屬實,男童家長已諒解該老師,教體局已對涉事教師進行處分。

5月份,網爆山東臨沂郯城縣第二實驗小學一位老師疑似體罰學生,照片中,被打學生臀部出現大面積紅腫。對此,郯城縣新聞和網絡管理辦公室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教師韓某體罰學生并致其輕微傷,已被開除并行政拘留。
一方面,是一些學生很“受傷”;另一方面,一些老師也很“受傷”。今年6月,就發生過一起極其典型的事件:安徽銅陵陳瑤湖中心學校老師周安員投江身亡。投江前,周安員先是因為用尺子體罰了一位調皮學生,被該學生奶奶扇了兩耳光,爾后又因為處置課堂上一男生和一女生的糾紛,又和男生家長發生沖突。

周安員事件發生后,引發社會極大關注。尤其是一些教育從業者開始“總結經驗”和“吸取教訓”,甚至隱隱出現了從不能管到不敢管、再到不想管的“思潮”。正如山東省濟寧一中語文教研室主任孫偉所說:“一些事情讓老師們很寒心。那么我們怎么保護自己呢?我不管就是了,最后傷害的還是孩子。”
毫無疑問,當一些教師在類似的極端案例中產生“不想管”的自保意識后,無論對于哪一方來說,都是沒有積極意義的。當教師失去懲戒的勇氣和底氣,教育就會流于“無為”和“無謂”,最終的受害者,當然還是廣大學生。
事實上,教師的懲戒作用,不僅僅體現在學業上,更多還存在“育人”的深遠影響中。“玉不琢不成器”的古訓沒有錯,錯的只不過是“琢”的具體方式罷了。以上案例中,我們不能否定掉教師育人的初衷,而是要禁止打人的“傘”和“尺子”。
最怕的結果就是,因噎廢食,如南師附小疊山路校區四年級語文老師黃茜所言:“我們現在只能教知識,不敢教做人。”
懲戒不等于體罰,批評不等于辱罵
落實懲戒權,很多人會擔心:懲戒會不會異化成變相體罰?如果演變成“體罰合法化”,那豈不是得不償失?
這種擔心,并非不可能發生。
關于體罰,目前諸多法律都是給予明確否定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體罰是違法的,是不被允許的,也是我們應遵守的底線和奉行的價值,這一點應該毫無爭議。懲戒絕不等于體罰,批評絕不等于辱罵,具體的界限,其實區分開來并不難。比如,“打”“罵”這些動詞指向的就是體罰和侮辱,應被明確禁止,而適當的體力懲戒和語言教育則應被允許。
而從結果導向來看,體罰和懲戒,前者起到的是傷害的后果,后者起到的是應該是讓學生記住教訓的同時,兼讓身體得到鍛煉的結果。從目的來看,一個重要標準則是:懲戒是達到警示、教育、促改的目的而避免或盡可能減少傷害,體罰則是造成了明顯傷害而未必取得教育目的。
因此,有些人將“罰站”“罰跑”也列入體罰序列,確實是不夠嚴謹、不夠科學的。難道說,學生平時不需要站立和跑步嗎?從體育的角度講,這何嘗又不是一種促進身體健康的教育方式呢?反而是,對心理的沖擊可能比對身體的沖擊大得多:羞恥和難過。所以,與其說這是“體罰”,倒不如說更偏向“心罰”。
這一點,今年江西有個案例體現的尤其明顯。6月11日,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實驗小學五年級一名學生跳樓自殺致殘損害賠償案公開開庭,13歲的孩子在庭上泣不成聲:“我字寫得不好……被老師沒收作業本、罰站、蹲馬步,然后拍照片發到家長群里去,我受不了這樣……”

罰站、蹲馬步還有探討和衡量的余地,但是把孩子受罰的情景拍成照片發家長群,顯然是不合適的。相比身體上的難受,這種公開的羞辱在心理上造成的難受,才是真正的傷害。而且,在這一案例中,學生一方的律師稱,當事老師要求罰站和蹲馬步必須罰到出汗為止。這個標準,就顯得過于苛刻了。
落實“懲戒”是在賦權也是在賦責
明確教師的懲戒權,當然是好事,不僅可以針對性地解決當下突出的校園問題,也是靠攏“文明而高效”的教育方向。但是,這場賦權能不能生效,能不能健康生效,還要看細節:一是要足夠有法有規可依,解決教師和家長顧慮;二是在賦予教師足夠裁量權的同時,做好安全保障和風險把控。
當然,我們提倡規則要細,也絕不是把教師的懲戒權限制得死死的、一切均照章行事,而是要做到細致而靈活。否則,一旦學生違反校規或課堂紀律,直接按照條款給予相應的懲戒就是了,還要老師或班主任做什么?
教師才是教育學生的主體,教師的功能,不是一部法律或條例就能代替的。這個主體必須是活生生的人,才能教出來有血有肉的人。所以,在規則細化的同時,還要賦予教師一定的拿捏空間,讓教師針對不同的學生采取不同的措施,因人制宜地實施懲戒,使其效果達到最大化。
最能起作用的懲戒,往往不是在學生的缺點或劣勢上施加的,而是在他的優點或擅長的領域施加的。比如,對于一個身材肥胖的學生,你非要他蹲馬步,這無異于“揭短”,容易造成心理傷害;而對于那些愛打鬧的學生,大可以讓其做幾十個俯臥撐,沒準秀了一把肌肉,他心里還很得意。

尤其是,對于處于青春叛逆期的學生,你越是公然奪其顏面,他越是不服;你給他臉,讓其盡情表演,他反而不好意思了。舉例來說,對于那些上課愛說話擾亂課堂的,大可以“罰”其到講臺上給同學們來段單口相聲或即興表演,既可以活躍氣氛,也可以讓這種外向學生充分釋放后,從而懂得收斂。
總之,從“育人”的最終目標來考量,落實懲戒權,不僅僅是在給教師賦權,以及提供管理的便利;同時也是在給教師賦責,提出了更要的要求。那就是,你要足夠了解自己的學生,深入甚至融于他們的世界。當你和學生打成一片的時候,一切問題就不是非“打”而不能解決了。
教書一門“技術活”,育人則是一種“藝術活”。在規則真正落地后,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還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教師學習和培訓,除了把規則記在腦中,還要把科學的、人性的教育理念埋進心底。唯有從心出發,懲戒權的教育效能才能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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